日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在期限内返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4万元,对原告罗某主张月利率0.5%计算利息不予支持。
2013年,罗某用其个人信用卡在胡某经营的商店刷了9万元的信用卡,但罗某并没有在店内消费。
胡某将5万元归还给罗某,尚欠4万元未还,于是将借条交给罗某,并约定利息。
此后,罗某在信用卡的免息期内及时将欠款还给银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行为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罗某自述其于信用卡免息期内向银行归还了欠款,该笔信用卡“消费”未产生利息或违约金,即罗某未因此受到损失,故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罗某免息期内向银行归还欠款并无相关损失,对罗某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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