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犯罪案件。
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赵某、孙某某、贾某、米某以其朋友需要银行卡用于“淘宝刷单”为由,向多人购买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并将所购买的成套银行卡出售给郭某某(在逃)。
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收购17人名下合计33套银行卡,连带自己名下的2套银行卡合计35套转售于孙某某等人,非法获利23570元。
被告人贾某(王某某女友)为王某某介绍7人向王某某出售14套银行卡,并提供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供王某某售卖。
被告人赵某收购4人名下合计7套银行卡,连带自己名下的3套银行卡合计10套转售于孙某某,非法获利2550元。
被告人米某收购3人8套银行卡,将除持卡人李某名下的2套银行卡外连带自己名下的2套银行卡共计8套银行卡转售于郭某某,非法获利4600元。
被告人孙某某收购王某某、赵某转卖的19套银行卡,连带自己名下的3套银行卡转售于郭某某,非法获利11250元。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某、赵某、孙某某、贾某、米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贾某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并处罚金的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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