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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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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信用卡诈骗罪

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鱼峰区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鱼峰区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8年12月20日至22日,李某入住柳州市鱼峰区一家酒店6002号房,同月21日至22日,雷某隆与雷某入住该酒店6006号房。

22日凌晨,雷某隆与雷某利用嗅探设备获取李某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后将信息提供给徐某,徐某冒用李某身份刷银行卡内共计67980元。

2018年12月24日凌晨,何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的家中,被雷某利用嗅探设备获取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后将信息提供给徐某,徐某冒用何某身份刷银行卡在京东支付消费994.93元、在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消费18598元、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商城)消费9990元、在上海华程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消费6000元,共计35582.93元。

何某联系客服后,京东和携程客服止付并回流了资金共计16984.93元。

2019年1月7日凌晨,雷某隆伙同雷某、雷某斌在柳江区拉堡镇一家宾馆702房间内,利用QQ昵称叫“雪落的瞬间”提供的余某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名字,短信验证码等信息,登陆余某的微信,将余某微信的10600元零钱提现至该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再由“雪落的瞬间”冒用余某身份刷银行卡内10600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8月27日10时许,在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将雷某隆抓获归案。

雷某隆参与作案三起,既遂数额为97178元,未遂数额为16984.93元。

公安机关从同案犯徐某处追缴4万元,其中18598元已退还被害人何某。

从雷某隆处扣押笔记本电脑4台、疑似电脑主机箱1台、NOKIA手机1台、手机主板6个、天线2根、POS机3台、平板电脑1台。

经审理,鱼峰区法院认为,雷某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雷某隆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雷某隆帮助同案犯雷某从嗅探设备上抄写电话号码和验证码,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雷某隆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雷某隆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退赔。法院最终决定对雷某隆予以减轻处罚,并据此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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